【澳門晚報消息】 行政會完成討論調整本澳不動產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方案及其中有關稅務措施的法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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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春、容光亮和陳守信介紹《修改第 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律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減少不動產市場的投機活動,優先照顧本澳居民的置業需求,自二零一零年起,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包括樓宇按揭及交易稅務在內的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

經綜合考慮目前本澳房地產市場及經濟形勢的新變化,特區政府認為目前具備條件適度放寬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以回應本澳居民換樓及改善居住環境的訴求。為此,特區政府建議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適度放寬目前所採取的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如下:

(一)樓按措施:訂定適用於本澳居民的樓宇按揭措施。銀行在審批樓按貸款時,以按揭成數上限為百分之六十及加息兩厘計算借款人的償貸能力,並以此決定樓宇實際的按揭成數。當借款人符合最高償貸比率的要求時,普通住宅按揭成數上限為百分之七十,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則為百分之九十,不再設不同的按揭成數金額檔次上限。

(二)稅務措施:不再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樓價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但仍保留向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上述措施將分別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指引及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方式實施。

在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中,建議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之前簽署或作出的涉及轉移不動產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仍繼續適用原有《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規定,尤其包括:

(一)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者課徵取得印花稅;

(二)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一年內移轉其原來擁有的居住用途不動產並作成登記者,退還其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

(三)向未如期退回獲不當退還取得印花稅稅款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