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中級法院於11月21日就涉工務局前領導及商人貪腐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裁定黑社會罪,以及部分行賄、受賄、洗清黑錢罪名不成立,李燦烽的刑期獲減7年至17年,蕭德雄的刑期減半至12年,關偉霖由18年改判5年半,吳立勝由15年改判4年半。賈利安一家的刑期維持不變,他們未有就有罪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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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決工務局前領導及商人貪腐上訴案

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上訴人蕭德雄、賈利安、李惠清、鄺尹詩及文禮聰提出的中間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黃其俊提出的主上訴理由成立;上訴人李燦烽、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史鐵生、吳驥年、劉寶芳、胡家儀及蕭家權提出的主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上訴人左天賢、李永峰及尤曉娜提出的主上訴理由不成立。

關於「黑社會的罪」的部分,由於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並未能充分及合理地支持認定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史鐵生為代表的商人(亦包括其他家族成員生意伙伴等)與賈利安和李燦烽屬於同一黑社會組織,欠缺各嫌犯之間齊心協力而合意的具體客觀事實,因此,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亦未能完全滿足犯罪集團罪的罪狀構成要素,原審判決視彼等屬同一黑社會則存在適用法律的錯誤。該錯誤亦導致對嫌犯吳驥年、黃其俊、蕭家權、胡家儀、劉寶芳、鄺尹詩、李惠清、文禮聰和李涵等行為之認定出現錯誤。

最後,合議庭改判:第一嫌犯李燦烽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五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五年徒刑;四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兩年徒刑;四項第11/2003號法律(經第1/2013號法律所修改及重新公佈)《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7條第2款配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資料不正確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一嫌犯李燦烽十七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二嫌犯蕭德雄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五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四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每項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嫌犯蕭德雄十二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三嫌犯關偉霖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三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每項判處兩年徒刑;兩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三嫌犯關偉霖五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四嫌犯吳立勝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三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四嫌犯吳立勝四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五嫌犯史鐵生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兩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四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每項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五嫌犯史鐵生八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七嫌犯吳驥年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判處兩年實際徒刑。

第八嫌犯劉寶芳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兩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兩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八嫌犯劉寶芳三年九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六嫌犯蕭家權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兩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十六嫌犯蕭家權三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七嫌犯胡家儀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兩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每項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兩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十七嫌犯胡家儀三年九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維持原審法院裁定第十一嫌犯左天賢、第二十嫌犯李永峰及第二十一嫌犯尤曉娜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實際徒刑。

第十二嫌犯賈利安、第十三嫌犯李惠清、第十四嫌犯鄺尹詩、第十五嫌犯文禮聰和第十八嫌犯李涵於初級法院缺席審判,該等嫌犯針對有罪判決未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