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立法會大會1月11日召開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公共採購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法案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為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 ,以及引介、一般性討論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

李偉農在引介法案時指出,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了與時俱進、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及加強對公共採購程序的監督,有必要優化相關法例,為此,特區政府分兩階段推進立法工作:第一階段,提高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公共採購程序門檻金額規定,並公佈該法令的正式中文文本。這一階段的立法工作已於2021年完成,制定了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第二階段,經全面檢視相關法例後,向立法會提交本法案,建議制定新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

《公共採購法》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明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包括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這些原則的內容構成及貫穿整項公共採購法之中;訂定參與公共採購程序的候選人及投標人資格的要求,以確保參與公共採購活動者具備應有的合適性、廉潔性、財務及技術能力等;訂定公共採購的程序類型,分別為“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與現行公共採購制度比較,新增了“競爭性談判”的程序類型,尤其適用於基於智力性質服務的複雜性等公共採購項目之上;設立集中採購制度,由財政局按此為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統一採購相關的消費品,以為提升行政效率、善用公共資源及節省成本;訂定公共採購的判給準則,分別為“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和“最低價準則”,並明確規定判給準則應公平及客觀;訂定公共採購合同的變更、消滅及違反合同的處罰規範,保障行政當局及獲判給人的合理權利;訂定違反公共採購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及相關處罰;設立載有公共採購重要資訊的公共採購網頁,將與公共採購程序有關的資訊性資料適當公開,以增加透明度,加强公眾對公共採購的監督。

多名議員關注何為公開採購資訊“適當公開”,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指出,現時各自部門披露的公開採購資訊不統一,法案建議設立一個公共採購網頁,統一發佈所有公共採購資訊。認為若採購金額少如一千、幾百元都要公開,查詢者可能覺得厭煩,在平衡效率及透明度下,建議超過一個特定金額才要公開,舉例如多於五萬元、十萬元才要公開。“採購法”是綱領性規定,實際執行將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如超過一定金額的採購,會有檢察院代表參與開標等。

另外,有議員關注招投標全程電子化。李偉農稱,除了書面方式,法律亦已因應科技發展,預留電子化提交投標書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