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中級法院1月16日下午對涉及助理檢察長職務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級法院第639/2023號)作一審宣判,第一嫌犯江志多項受賄、瀆職、洩密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7年,充公江志1,403萬多元的來歷不明財產。另外,法庭基於未能認定四名被告之間存在構成黑社會罪的“合意”要件,從而開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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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判決如下:第一嫌犯江志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2年的徒刑;兩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2年3個月的徒刑;兩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瀆職罪」,判處2年的徒刑;一項「瀆職罪」,判處1年9個月的徒刑;「違反司法保密罪」,判處8個月的徒刑;「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1年6個月的徒刑。

與第二嫌犯蔡秀英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2年3個月的徒刑;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3年9個月的徒刑;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2年9個月的徒刑;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3個月的徒刑;五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瀆職罪」,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八項「瀆職罪」,每項判處1年9個月的徒刑;四項「違反司法保密罪」,每項判處8個月的徒刑;一項「濫用職權罪」,判處10個月的徒刑。

與第三嫌犯吳懷珠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瀆職罪」,每項判處2年3個月的徒刑。

與第二嫌犯蔡秀英和第三嫌犯吳懷珠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一項「瀆職罪」,判處1年6個月的徒刑;三項「瀆職罪」,每項判處1年9個月的徒刑;兩項「違反司法保密罪」,每項判處8個月的徒刑;一項「袒護他人罪」,判處1年的徒刑;兩項「濫用職權罪」,每項判處10個月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7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二嫌犯蔡秀英,與第一嫌犯江志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2年3個月的徒刑;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3年9個月的徒刑;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2年9個月的徒刑;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3個月的徒刑;五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六項「瀆職罪」,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八項「瀆職罪」,每項判處1年9個月的徒刑;四項「違反司法保密罪」,每項判處8個月的徒刑;一項「濫用職權罪」,判處10個月的徒刑。

與第一嫌犯江志和第三嫌犯吳懷珠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兩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一項「瀆職罪」,判處1年6個月的徒刑;三項「瀆職罪」,每項判處1年9個月的徒刑;兩項「違反司法保密罪」,每項判處8個月的徒刑;一項「袒護他人罪」,判處1年的徒刑;兩項「濫用職權罪」,每項判處10個月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4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三嫌犯吳懷珠,與第一嫌犯江志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兩項「瀆職罪」,每項判處2年3個月的徒刑。與第一嫌犯江志和第二嫌犯蔡秀英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兩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一項「瀆職罪」,判處1年6個月的徒刑;三項「瀆職罪」,每項判處1年9個月的徒刑;兩項「違反司法保密罪」,每項判處8個月的徒刑;一項「袒護他人罪」,判處1年的徒刑;兩項「濫用職權罪」,每項判處10個月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6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未有充份證據證明第四嫌犯關凱倫觸犯被起訴的其他所有罪名,可當庭釋放。

開釋第一嫌犯江志、第二嫌犯蔡秀英和第三嫌犯吳懷珠一切涉及「不當查閱」和「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的起訴罪名。

根據第11/2003號法律現行文本第28條第2款的規定,把第一嫌犯江志在2010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這十二年間至少等值於14,033,721.51澳門元的異常財產增加數額(和構成這筆數額的各項金錢價值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本判決在初級法院付諸執行時的倘有增長額)宣告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