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工作辦公室今日聯合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二線”封關運行信用信息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呼籲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向合作區統計局反映。

第一條  爲落實合作區實現“二線”封關運行後,高標準實施貨物“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人員進出高度便利的要求,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監管辦法》《珠海經濟特區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推進實施“風險、分類、信用、協調、智慧”監管機制,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爲橫琴島“一線”和“二線”之間的海關監管區域。其中,橫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設爲“一線”;橫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設爲“二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合作區“二線”封關運行後,在合作區範圍內活動及經“一線”和“二線”進出合作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合作區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形成機制,實現與海關、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單位信息互聯互通。依托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智慧口岸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服平臺)做好信用信息記錄、傳輸、共享、使用、管理等工作,及時歸集企業、單位和個人在出入境、出入“二線”通道、區內生産經營等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企業、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

第五條  合作區基于公服平臺,對在合作區內設立或駐合作區從事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等的個人進行備案管理。對信用信息良好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建立“二線”通行“白名單”制度。

第六條  企業、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監管規定,在海關、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單位反走私執法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錄入企業、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

(一)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被處以行政處罰且被認定情節嚴重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七條  企業、單位和個人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相關情形的,由合作區打擊走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認定並列入“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通過公服平臺推送告知當事人。

企業、單位和個人被列入“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管理期限爲1年,管理期限內出現第六條相關情形的,則按最新情形認定之日重新計算管理期限。管理期滿後自動移出“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八條  對列入“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個人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內移出“二線”通行“白名單”;

(二)合作區有關部門依職責列爲重點監管對象;

(三)從指定的“二線”通道出入合作區;

(四)限制認定爲合作區高端、緊缺人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對列入“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單位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內移出“二線”通行“白名單”;

(二)合作區行業主管部門依職責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三)合作區有關部門依職責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鼓勵列入“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積極申請信用修復。

被列入“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列入之日起180日內未再出現第六條相關情形的,可主動申請提前移出“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公服平臺提交相關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材料並作出承諾後,按流程移出“分線管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合作區正式封關運行之日起施行。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二綫”封關運行信用信息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二線”封關運行信用信息管理使用(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