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晚報消息】案件一,治安警察局早前接獲市民報案,指其駕駛電單車沿友誼大橋行駛時,有一輛汽車從其左方進行超車並駛至其前方,其立即閃避引致車輛失控,隨後倒地受傷,事故後涉案汽車沒有停下處理,故電單車司機報警求助。

警員透過道路監察系統成功鎖定並傳召涉案汽車駕駛者,其承認較早前駛至上址時,在超車後,曾聽到後方傳來響號聲,但由於沒有感到與任何車輛發生碰撞,故沒有理會駕車駛離現場。

涉案男駕駛者為40多歲本澳居民,其涉嫌觸犯《道路交通法》第89條「逃避責任 」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此外,就男駕駛者的相關違例情況,本局已按照《道路交通法》之規定對其作出相應檢控。

案件二,治安警察局早前接獲市民報案,指其於荷蘭園大馬路某停車場工作期間發現設置在入閘口附近之防撞膠條出現損毀,其翻查停車場監察系統,發現有一輛汽車駛經上述位置後,防撞膠條便出現損毀,懷疑有關之損毀是該汽車所致,故報警求助。

警員透過停車場監察系統鎖定一名男駕駛者,其承認較早前駕車駛至上述停車場時,不慎撞及有關牆身防撞膠條,由於其認為損毀輕微,故沒有留在現場報警處理。

涉案男駕駛者為60多歲本澳居民,其涉嫌觸犯《道路交通法》第89條「逃避責任 」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另外,就男駕駛者駕車時未能調節車速而引致交通事故,本局已對其違反《道路交通法》之規定作出相應檢控。

治安警察局呼籲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論是否有人受傷或撞及其他物件,肇事駕駛者都不應離開事故現場,並應即時報警處理,否則有機會觸犯《道路交通法》之「逃避責任 」罪,最高可被科處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以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三年。另外,市民如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應盡公民責任,立即報警。